首页 > 材料价格 >材料价格不予调差,材料价格不予调差的原因

材料价格不予调差,材料价格不予调差的原因

建筑资讯网 2023-12-20 23:26:27 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材料价格不予调差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材料价格不予调差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行政案件不予调查处理的情形?

 行政案件不予调查处理叫做终止调查,是行政案件结案的一种方式。行政案件受理后,符合立案标准的,必须立案,立案后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无法继续调查的,一般是客观原因,比如证据在国外,或者报案人拒不提供证据,或拒绝去鉴定,那么只能终止调查;不予立案是不符合立案要求 后续也不用去调查。

材料价格不予调差,材料价格不予调差的原因

原告申请调取的证据法院不调取,也不书面答复怎么办?

如果向法院申请调取的证据不属于必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法院可以不予调取。

法院对不予调取证据的答复,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给予书面答复,法院可以口头答复。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材料价格不予调差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材料价格不予调差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